(2015)东商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高宗彬与被告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宗彬,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63号原告高宗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利津县。被告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陈户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立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宗彬与被告山东华滨建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宗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宗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薛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