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立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尚勇与被申请人赖文柱、胡晓雁、乌鲁木齐阿越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尚勇,赖文柱,胡晓雁,乌鲁木齐阿越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立保字第30-1号申请人:高尚勇。被申请人:赖文柱。被申请人:胡晓雁。被申请人:乌鲁木齐阿越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申请人高尚勇与被申请人赖文柱、胡晓雁、乌鲁木齐阿越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赖文柱、胡晓雁、乌鲁木齐阿越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价值410763.96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冉强位于乌鲁木齐新市区西八家户24号汇珉小区6-6-304室房屋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尚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赖文柱、胡晓雁、乌鲁木齐阿越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价值410763.96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