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牛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304号原告:牛某,男,193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杨庄矿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韩某,女,194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周继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