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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成行诉张洪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行,张洪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89号原告李成行,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四社区五委。被告张洪杰。原告李成行与被告张洪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通过公安局户政支队户籍信息查询及原告李成行辨认,没有发现与原告李成行所诉的被告张洪杰相符的户籍信息。本院认为,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受理条件。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成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84.00元,退还原告李成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曹玉红代理审判员  田 铭代理审判员  闫文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