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开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王氏与被执行人张成来赡养费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日开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张王氏。被执行人:张成来。申请执行人张王氏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成来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4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立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于2015年1月25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交付执行款3000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张王氏放弃其余赡养费,本案执行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张王氏诉张成来赡养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