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二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与苏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二初字第0019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负责人:左波,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国强,该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云汉,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诉被告苏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苏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苏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苏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俊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