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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效文与武乡县公安局、第三人张辰申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效文,武乡县公安局,张辰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襄行初字第3号原告李效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效英,女,汉族,五阳煤矿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立,山西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乡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大平,任局长。委托代理人XX,武乡县公安局法制科民警,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斌,武乡县公安局法制科民警,特别授权。第三人张辰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效文诉被告武乡县公安局、第三人张辰申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李效文以其与被告武乡县公安局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效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效文负担。审 判 长 孙 科审 判 员 常 健人民陪审员 梁 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秦彩珍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