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潘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018号原告:潘某,女,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秀荣,太和县双浮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男,1969年9月6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潘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继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秀荣、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1994年到被告张某甲家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琐事吵架,夫妻感情破裂。为此,依法诉讼,要求判处原被告离婚,女儿张某丙由原告抚养,儿子张某乙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甲辩称:夫妻感情挺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1994年到被告张某甲家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偶尔为生活琐事吵架,××××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丙。2015年3月4日,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张某丙由原告抚养,儿子张某乙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潘某、张某甲系自主婚姻,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唐小娟、刘坤婚后共同生育了一子一女,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出现矛盾,但没有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潘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继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