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13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黄某某、吕某某、黄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某某,黄某某,吕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1356-4号申请执行人赖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三亚市。委托代理人赖某某,现住三亚市。被执行人黄某某,男,黎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关押于三亚。被执行人吕翠梅,女,黎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住三亚市。被执行人黄某某,女,黎族,现住三亚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赖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吕某某、黄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城民一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赖某某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黄某某、吕翠梅、黄亚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赖某某连带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17657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城民一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平代理审判员 王传喜代理审判员 王大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