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汀执字第9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英杰、雷冬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英杰,雷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971-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张彩前,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杨英杰,男,1981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雷冬梅,女,1983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汀执字第97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英杰所有的五菱牌黄色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和吉利美日牌红色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英杰所有的五菱牌黄色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和吉利美日牌红色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