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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舟山市海吉航务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永嘉船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海吉航务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永嘉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海吉航务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华丰公寓**幢***室。被执行人山东永嘉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沙窝村。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2014)烟仲字第207号调解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指定由牟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吴国荣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瑀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