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虹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虹刑初字第27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航运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与茅某某、王某(均已判刑)结伙,于2012年12月间,在上海双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瑞公司)与江苏省启东市南化仪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化公司)并无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经茅某某介绍,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王某以双瑞公司名义为南化公司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涉税金额为19,819.82元。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主动至启东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施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王某、茅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启东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上海港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与他人结伙,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在本院审理期间,又主动预缴部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分别情节从轻、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保护国家的税收征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凤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