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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行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见森与被执行人欧阳甲前、卢桂妹、卢志强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见森,欧阳甲前,卢桂妹,卢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1045号申请执行人黄见森,男,1991年03月18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欧阳甲前,男,1971年04月02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卢桂妹,女,1971年02月17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卢志强,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黄见森与被执行人欧阳甲前、卢桂妹、卢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见森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欧阳甲前、卢桂妹、卢志强偿付借款30000元及案件代垫受理费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欧阳甲前在德化县龙浔镇宝美村东环有住房(房产证号:第98**号),本院(2014)德执行字第1012号执行裁定书已依法对其房产进行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赖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