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059号原告:王X,男。被告:杨XX,女。原告王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刘永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和被告杨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生女王XX于X年X月X日出生。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近一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现已分居。婚后被告对原告前妻所生的女儿很不好,现双方已分居。被告于2015年1月10日回娘家后至今未归,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艺锦由被告抚育,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杨XX辩称:被告没有原则上的问题,被告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与被告杨XX于2013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婚生女王XX于X年X月X日出生。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均系再婚,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两年有余,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日常生活中,夫妻间难免产生矛盾,双方完全可以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共同维持好夫妻之间的感情。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其它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X与被告杨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300元,逾期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永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 李 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