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凤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凤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长县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周凤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凤军于2008年10月2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货款本金200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清付本案诉讼费6608元和本案执行费3100元。逾期,被执行人周凤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08年12月10日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周凤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的存款22000元。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09年4月9日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权利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凤军迅速偿付所欠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94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清付本案诉讼费6608元和本案执行费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凤军银行存款3622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凤军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62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伍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