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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迎执委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雷、李青春、安庆市运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雷,李青春,安庆市运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迎执委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兴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山水名城7、8栋商业105。法定代表人张大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雷,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宜城路。被执行人李青春,女,1972年2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庆市运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一期C6-9号。法定代表人张雷,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蜀民二初字第010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雷所有的位于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西路218号康居里小区9#楼3单元605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庆华审判员  曹 志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汪大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