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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88号原告韩某某。被告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鹏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人民陪审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