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荣坚与被告陈久旺、肖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坚,陈久旺,肖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648号原告黄荣坚,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陈久旺,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肖玉琴(与陈久旺夫妻关系),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坚与被告陈久旺、肖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益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荣坚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文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