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1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西安源胜物资有限公司与西安晨浩物资有限公司、林加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源胜物资有限公司,西安晨浩物资有限公司,林加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204-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源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东元路七号。被执行人西安晨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98号铁路钢材市场B1315室。被执行人林加杏。担保人西安铭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新灞路西岸国际花园-北苑5幢2单元21104号。西安源胜物资有限公司与西安晨浩物资有限公司、林加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源胜物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西安晨浩物资有限公司、林加杏支付欠款882636.78元,西安晨浩物资有限公司还应支付利息272848.42元、诉讼费1581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源胜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晨浩物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西安铭盛钢铁有限公司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请求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裁定查询、冻结、划拨担保人西安铭盛钢铁有限公司1063037.55元(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2015年1月19日)存款,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现查明西安铭盛钢铁有限公司将其应收账款直接存入林兆平个人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铭盛钢铁有限公司存入林兆平个人账户上的人民币4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党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