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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丽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丽霞,刘智升,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601号原告乌审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住所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男,理事长。被告刘丽霞,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刘智升,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王军,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做出(2015)乌民裁字第9—1号民事裁定,将被告刘丽霞工资予以保全。因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丽霞工资的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谢小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图娜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