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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熊明华与赤水市葫市镇高竹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明华,赤水市葫市镇高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299号原告熊明华,男,1955年11月14日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钱静,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水市葫市镇高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葫市镇高竹村。法定代表人赵运喜,村主任。原告熊明华诉被告赤水市葫市镇高竹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熊明华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明华提出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熊明华承担。审判员  陈应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颜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