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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16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浙江沃力森工具有限公司、乐清市星际锌铝件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浙江沃力森工具有限公司,乐清市星际锌铝件有限公司,钱土迪,吕邦政,孙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69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负责人:王益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沃力森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孙庆平。被执行人乐清市星际锌铝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吕邦政。被执行人钱土迪。被执行人吕邦政。被执行人孙庆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温商终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以(2015)温乐执民字第169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乐清市星际锌铝件有限公司在乐清市乐成镇土墩塘村有一处工业用地使用权(乐政国用(2010)第41-6305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9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乐清市星际锌铝件有限公司在乐清市乐成镇土墩塘村有一处工业用地使用权(乐政国用(2010)第41-6305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文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阮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