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庆峰因与被上诉人赵秀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庆峰,赵秀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终字第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庆峰,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秀芝,女,1967年3月2日生,汉族,住郸城县。上诉人赵庆峰因与被上诉人赵秀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3)郸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庆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庆峰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500元,由上诉人赵庆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 贺审 判 员 宋诗永代理审判员 涂惠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苏彦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