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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终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季洪双与段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永强,季洪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永强,男,1976年5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双台沟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洪双,男,1983年5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润万家*栋********号。原审原告季洪双与原审被告段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3843号民事判决,段永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段永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段永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段永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段永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风波审判员  阎 妍审判员  孙 皓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