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祥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祥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297号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435号。法定代表人冯鲁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婧,系公司法务。被告孟祥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祥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祥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本院已免收。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连晓娟-1-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