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与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100号原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少利,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翔,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韩娟娟,公司职员。被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国良,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忠升,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赵岩勤,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伟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42元减半收取8621元,由原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游祥祯审判员  王志坚审判员  牟庆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