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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初字第7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市金水滩科技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敏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金水滩科技养殖有限公司,贾敏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7489号原告濮阳市金水滩科技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致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广利,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敏,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金水滩科技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敏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濮阳市金水滩科技养殖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孟 迎 春人民陪审员 靳 伟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雯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