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随州敖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高义、王怡河等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随州敖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高义,王怡河,胡旭明,胡中尧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04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随州敖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敖小东,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武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高义,男,195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秋雁(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怡河,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随州市曾都区工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彭海兵(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旭明,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随州市曾都区工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赵能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中尧,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随州市曾都区工商局干部。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随州敖东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高义、王怡河、胡旭明、胡中尧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上诉人李高义涉嫌贷款诈骗已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分局立案侦查,本案需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吕丹丹审 判 员 袁 涛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国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