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767号原告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向仁举,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黄成浩,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罗某,农民。原告周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