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少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张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贺善月、贺兵。被告张某乙,居民。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成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兵、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1年12月份开始同居生活,xxxx年xx月x日生女孩张某丙,女儿现在被告处生活。××××年××月××日在江苏省灌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因婚前了解甚少、草率结婚,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互相之间没有共同语言、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平时对原告漠不关心,生活上不闻不问,原告于2013年12月份离开被告,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被告张某乙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1年12月份开始同居生活,xxxx年xx月x日生女孩张某丙,女儿现在被告处生活。××××年××月××日在江苏省灌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有时因为家庭琐事吵架。经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举证的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结婚时间较长,又共同生育一个孩子,双方虽然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经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双方只要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多从夫妻感情及子女方面考虑,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代理审判员 龚成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颖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