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刘某甲,住平泉县。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明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薛嘉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