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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河立催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沈阳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尹传东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河立催字第103号申请人沈阳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传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娇。申请人沈阳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依法于2014年11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沈阳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出票人沈阳风机厂有限公司,收款人沈阳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9月30日,到期日2015年3月30日,出票行为中信银行沈阳分行账务中心,票据号码3020005324883849,面额人民币3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沈阳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 龙审判员 卞大庆审判员 靳志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默言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