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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13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防城港市金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金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法定代表人杨伟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振达,广西黎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素辉。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金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素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素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金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赵素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素辉的银行存款17449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念明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简钱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晓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