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海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学龙、相运霞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上海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刘长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先富,上海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静,上海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龙,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相运霞,女,195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亦珂,女,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上海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学龙、相运霞、张亦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661.50元和滞纳金人民币714.40元。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兴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 幸 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储嘉珺肖蔚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决结果和作出该裁决的理。裁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