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松原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拖欠工程款一案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上列当事人因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04)松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有车辆可供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名下所有的一汽速腾(车号为吉J-4B7**号)、新天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丰田4700(车号为吉J-001**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立权审判员 :王东兴审判员 : 葛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余南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