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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杭州余杭区塘栖阿兴石料加工厂与八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余杭区塘栖阿兴石料加工厂,八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621号原告:杭州余杭区塘栖阿兴石料加工厂。负责人:李阿兴。被告:八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芝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区塘栖阿兴石料加工厂诉被告八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本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余杭区塘栖阿兴石料加工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原告杭州余杭区塘栖阿兴石料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姚小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蒋晓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