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赤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袁维理与刘录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维理,刘录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354号原告袁维理,男,1956年2月3日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刘录生,男,1958年10月15日生,汉族,务农,住陕西省米脂县。原告袁维理诉被告刘录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维理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维理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维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维理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颜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