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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小峰与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峰,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峰,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蔡县栎城乡。被执行人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杨波,董事长。上列当事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小峰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204300.00元,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现陕西千龙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4)华阴民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勇审 判 员  王泉华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崔蕊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