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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安徽勤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勤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耀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473号原告:安徽勤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骏,董事长。被告:李耀,男,汉族,1964年3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勤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安徽勤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祝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