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净开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孙晓飞与付显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飞,付显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净开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孙晓飞,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付显生,现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晓飞与被执行人付显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净开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付显生偿还原告孙晓飞借款本金1,230,000.00元,此款于2014年8月28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15,870.00元减半收取,7935.00元由被告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晓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晓飞书面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净开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海波审判员 高秀丽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桂广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