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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民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四川汇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汇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2294号原告四川汇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安玲。委托代理人李明轩,男,汉族,1988年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刘超,男,汉族,1989年3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汇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院向其发出的开庭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等候三十分钟后,原告仍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四川汇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超追偿权纠纷一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12元,由原告四川汇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四川汇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审 判 长  曾 洁人民陪审员  杨远如人民陪审员  曹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