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宝珠诉被告胡冬、肖翠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宝珠,胡冬,肖翠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140号原告胡宝珠,汉族。被告胡冬,汉族。被告肖翠林,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易,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熊传红,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宝珠诉被告胡冬、肖翠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宝珠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宝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宝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宝珠负担。审判员 袁 频二0一五年四月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振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