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大孤山经济区分局与被执行人刘福用行政处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547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大孤山经济区分局。法定代表人李广军,系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世彬,系该局执法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刘福用。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大孤山经济区分局与被执行人刘福用行政处罚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东行执字第16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大孤山经济区分局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刘福用交付申请执行人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大孤山经济区分局罚款22790元及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行执字第16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