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蒋文春与蒋文春、蒋文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蒋文春,蒋文军,卢林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23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章正平。委托代理人:陆徐银。被告:蒋文春。被告:蒋文军。被告:卢林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蒋文春、蒋文军、卢林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收回贷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收回贷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9元,减半收取1744.50元,由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优优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洁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