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郝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郝某。被告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后收取7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民审 判 员 高亚光人民陪审员 李 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苑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