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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娟、杨灿与上海锐精交通安全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806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806号原告杨娟。原告杨灿。两原告法定代理人杨桂江。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钟高德,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锐精交通安全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恒聪。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娟、杨灿与被告上海锐精交通安全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诉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娟、杨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按照规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徐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晟审判员  徐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