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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进南与张进太、陈阿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南,张进太,陈阿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张进南,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张进章,男,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张进太,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陈阿标,女,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南与被告张进太、陈阿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进南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愿先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张进南负担。审判员  赖陆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