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道江与孔凡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江,孔凡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366号原告张道江。被告孔凡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江与被告孔凡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尹星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魏晓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