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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道江与孔凡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道江,孔凡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366号原告张道江。被告孔凡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江与被告孔凡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尹星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魏晓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