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建平与略阳县兴龙黄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平,略阳县兴龙黄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190号原告张建平,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略阳县徐家坪镇药木院村罗家咀社。委托代理人余庆,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略阳县兴龙黄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阳县兴洲国际酒店5楼。法定代表人蔡雪,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恒清,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张建平与略阳县兴龙黄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一案中,原告张建平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平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韩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