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04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重庆佰纳德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佰纳德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471号原告重庆佰纳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268号。法定代表人黄飞凤,总经理。被告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137号14层1号。法定代表人张民,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原告重庆佰纳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佰纳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高新区锦晖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重庆佰纳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嘉 来自: